文/梁玲菁(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

國家對合作社的政策定位,需要從「政府合作教育平台」著手,具體融合「傳統社會經濟思維」與「創新階段理論」於住宅合作社教育中,以創新階段規劃分工,實踐「社會經濟技術歷程」,建議從兩方面著手:學校基本合作互助教育融合於公民教育,以及「共伴推廣模式」推動「共同合作住宅」社會教育。

菲律賓BCC社區小學,假日仍兼顧社區中父母因工作無暇照顧的孩童,孩子們與老師彼此信賴(照片來源:梁玲菁)

合作社運用公益金 歐洲平民教育的起源

各國經驗中,丹麥繼英國與德國之後,在1897年開始勞工住宅合作社,1960年代提出「共同合作住宅(Co-housing)」理念與實踐,具有社區、社群「合作連結與創新經濟」。追溯丹麥從1819年即有「人與社區共同」教育觀念,1844年英國的羅虛戴爾先驅合作社提出第六個規約:「每年餘利應先提出若干,教育合作社社員」,這個辦法,讓合作主義者決定設立一些平民學校,是非常重要的舉動。

此後北歐國家開始將合作互助教育鑲在幼稚園、小學,這些成為近代倡議合作教育的社會教育基礎。長期間,合作社溫和地以結社組織與社會經濟行為,成就關懷人性於社群、社區、社會所需要的倫理民主教育、儲蓄金融、工作機會、經濟收入的提升。

學校正式教育系統中的「公民與道德」,從小學建立,認識合群互助生活,養成傾聽、志願和尊重的一個預備公民;中學培育民主習慣、認識自助互助組織;在大學中,學生宿舍管理提供實習場域,實踐「使用者住宅合作社」運作模式。加拿大大學合作社的經驗,擴散至東岸不同城市的各類合作社事業,形成「合作社區」並照顧長者與孩童,大學具有儲備步入社會,一起合作創業與社會經濟普及的人才種子。

首爾草叢愛社區舉辦三代同堂的社區活動,他們向市政府承租地,結合消費合作社社員、婦女和社區營造師,共築社區型合作社(照片來源:梁玲菁)

實踐合作教育 「社會經濟技術歷程」認知、普及、擴散、深耕四階段

近10年間,作者觀察各國師法德國柏林ID22組織,推倡青年於住宅合作社經驗,公部門協助設立Spreefeld河岸住宅合作社實例;瑞士蘇黎世Kraftwerk1、2、4三個住宅合作社,從居住到建築發展案例,應用熊彼德(註一)「創新階段理論」,提出「社會經濟技術歷程」四階段—認知、普及、擴散、深耕(表一)。

「社會經濟技術歷程」四階段—認知、普及、擴散、深耕(製表:梁玲菁)

在不同階段中,都以法國合作大師查理‧季特之「休戚相關和社會經濟」思維為主軸,以合作經濟互助教育建立「互助心、自我負責」,凝聚「共同力」,培植「合作人」為主要內涵,應用在住宅合作社推動教育。歷經認知、普及二階段,同時進行動態檢視;在擴散與深耕階段,便需要理解住宅創新的真義和連結的活動,創新的基礎則建立在親民性和「組織化、日常化、合理化」的合作社系統。

深耕階段伴隨著創新活動,將回到前面三個階段進行再教育,社會將因環境變遷與需求而有下一波的創新和深耕活動。在政府端和民間端進行的分工,政府的重視與否,影響民間自主倡議住宅合作教育的力道,如在認知階段中,政府建置「互助教育平台」是必要的基礎工作,需要官與民共同協力參與,並廣泛的施行人本互助教育。

針對認識「共同合作住宅」,可以採行「共伴推廣模式」,即結合熟稔住宅議題的民間OURs與「合作社+社區經濟共同體+婦女團體」共同推廣,對象包括不同地區、社群、政府、NPO、建築業、金融業、營建公會、合作業者、社群倡議者、潛在社員、各界學者等。

「臺灣社會經濟訪問團」婦女們和合作界產官學的跨國學習。韓國首爾合作住宅的住戶在一樓公共空間席地而坐,述說召集住戶、集資、藍圖、找尋建商等歷程以及公約管理(照片來源:梁玲菁)

頂尖的上層組織  住宅合作社之政府法制、政策要接地氣

住宅合作社的發展,需要「頂尖的上層組織」同時在政府部門與民間部門。政府需要整備一些法制面、機制面等提供實質關鍵要素,是一種培植人民經互助、民主教育而認知合作經濟核心理念,普及設立合作社而實踐,將自助互助的住宅福利擴散,在地化進行深耕、創新住宅經濟,在此「社會經濟技術歷程」過程中,吸取各國經驗,創造有利於發展合作社的互助法制環境。

建議落實《合作社法》第7條之1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建置合作社創業平台輔導,及第54條之2住宅業務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副院長協調性平處、國發會、文化部、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金管會、勞動部、衛福部等部會協力推倡,制定友善的發展政策。

住宅合作社議題,是人與住宅空間從無到有的改善,從本質內在裝置的社區關懷,住民共同生活與環境生態的友善關係學習與擴散效益,深耕「人業」與「物業」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產業」發展。政府應關注實質的發展困境而解套,如政策定位、政府態度、法規面、融資機制面、教育面等各項問題。住宅合作社是全體社會需要從認知共同學習,一種自主管理、自助互助和民主參與的運作模式,各國經長期培植和耕耘,國家需要以「第三條路」社會經濟思維,以「社會安全機能」而互補於國家住宅政策。

ILO倡議兼顧「平等的國民經濟發展」──合作經濟模式,融入新住民新力量於社會經濟,建議「共伴推廣模式」(照片來源:梁玲菁)

 

註一:約瑟夫·阿洛伊斯·熊彼得(德語:Joseph Alois Schumpeter,或譯為熊彼德,1883年2月8日-1950年1月8日)是奧地利一位有深遠影響的政治經濟學家。

 

✅延伸閱讀:
《走一條互助合作幸福之路(上) —住宅合作社定位、發展與推動》 https://reurl.cc/v1M4A1

《走一條互助合作幸福之路(中)—住宅合作社三角結構、模式及特色》https://pse.is/3b7a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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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玲菁

梁 玲菁

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合作學社前理事長,現任常務理事。主張落實合作經濟制度,中央與地方重視合作社共同利益分享,住宅及照顧的社區問題,可取經韓、日及歐洲住宅照顧合作社系統,深耕公民合作經濟教育,擺脫政府補助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