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以牧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在《社會救助法》下新增「實物給付專章」,雖然能賦予在台灣行之多年的食物銀行法源,然而仍有規範不夠周全的問題,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僅能著力在被動審查,以及地方政府多半不願或難以將實(食)物銀行拉高到法令層級等。此外,也因實物給付專章處在《社會救助法》的框架下,並未對食物浪費所造成的過剩物資處理有太多著墨。
在此同時,開始有立委提出另立食物銀行的專法。2013年,當時的立委林佳龍與楊玉欣等人提出《食物銀行法》草案,期望透過免稅與免責的獎勵,使企業界樂於捐贈過剩物資,並強化政府端的角色,以健全食物銀行的發展。
不過,與行政院提出的實物給付專章命運類似,草案在當年立法院並未獲得三讀通過。而在經過條文微調後,2016年改由洪慈庸立委等人繼續推動,目前新的《食物銀行法》草案也已送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與實物給付專章一同等待審查。
2016年版的《食物銀行法》草案共計有21條,在此與「實物給付專章」有差異的條文重點列舉分析。
第一條:為健全食物銀行之發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保障經濟弱勢者基本生活品質,以維護其人性尊嚴,特制定本法。
立委洪慈庸辦公室政策部楊副主任直言,食物銀行的精神應在於避免食物浪費與救助弱勢;然而衛福部提出的「實物給付專章」僅從社福角度切入,造成較為受限的情況。因此從第一條立法目的中便可看出,《食物銀行法》草案除了有「保障經濟弱勢者基本生活品質」的社會救助理念,也有「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的避免物資浪費理念。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食物銀行,並建置全國性物資數量管理系統,有效管理與運用物資。
在「實物給付專章」中,中央主管機關僅有備查地方政府所提供資料之功能;然而在專法草案中,規範了中央需輔導、補助地方政府設置食物銀行,並建置全國性物資數量管理系統,而不再僅是全權交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除此之外,草案中第二十條中也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各縣市食物銀行辦理績效,納入全國社福業務推動的考核指標。
第五條:受託團體辦理食物銀行業務無法達成約定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委託。民間團體得申請設置食物銀行,辦理食物銀行之社會救助事項。
在「實物給付專章」中,僅規範地方政府得以運用民間資源興辦食物銀行;而在《食物銀行法》草案中,則更進一步明文地方政府可以委託民間團體成立食物銀行,並且若受委託團體成效不彰時,得以終止委託。另外,現行民間團體若要成立食物銀行,不須向政府提出任何申請;而草案當中則是建立民間食物銀行的申請機制,使地方政府能更確實掌握轄區內的食物銀行。
第七條:本法救助對象應廣納經濟弱勢者,並以具急迫性、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或未領取政府提供之現金給付者為優先。但不以具備法定社會救助或各項補助請領資格為限。
在「實物給付專章」中,受助者資格為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而在專法草案中,則是明訂受助對象。條文中所揭示的受助對象,也大致符合目前食物銀行透過實物給付,救助近貧戶或是緊急陷入困境之民眾的思維。
第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受委託團體辦理食物銀行業務,並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實體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及必要協助。
目前各縣市政府的實(食)物銀行方案,有些縣市並未在方案中編列任何預算,而是完全透過民間資源的連結,如台北市的「愛心實(食)物銀行方案」便是透過這種模式。而在草案中,則是規範地方政府應編列食物銀行預算,來補助受委託團體並提供場地空間及必要的幫助。另外在其他條文中,也規範地方政府應建立受助者名冊,並主動提供給民間食物銀行,使民間食物銀行能更確實掌握鄰近的受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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