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曉春
1980年以前,在台灣兒少照顧這一件事,被視為個別家庭的領地,1987年進大學讀社工時,在教科書或學術期刊裡會讀到「家庭是最適合兒童成長的地方,在家庭無法發揮照顧功能時,才會考慮其他的照顧安排,……」這樣的說法。當時在台灣因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原因而陷入弱勢家庭的兒少,大多由親屬和鄰里協助照顧,或由弱勢兒少自己以勞力,像是童工、童養媳、ㄚ環等方式換取生存空間。
假如兒少無法用自己勞力換取需要的生活照顧,或無親屬、遠房親戚願意接納他們,就會被送入由政府或教會辦理的救濟院或孤兒院代為養育,經濟弱勢伴隨社會弱勢,像是腦性麻痺、小兒麻痺、智力發展遲緩等身心障礙的孩子,會被送進教養院或啟智院。大家熟知的CCF家扶中心、六龜育幼院、華興育幼院、基督教芥菜種會等民間社福團體,多是這一時期為弱勢兒少提供安身處所的機構。
政府以照顧之名實施的安置
1965年政府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1968年推行9年國民義務教育,標示著政府對照顧弱勢兒少的態度和責任宣示,主要藉著相關立法和政策訂定和實施,以行政管理者和治理者的姿態,與弱勢家庭、兒少和照顧機構,形成一種模糊的上對下且以照顧之名實施的治理關係。
政府對這些照顧弱勢兒少的家庭和機構的治理範圍和深度,也隨著之後的一連串立法和實施而逐漸拓寬和加厚。例如1970年提出的「中華民國兒童少年發展方案綱要」,一方面提供家庭補助和兒童少年經濟扶助,以強化原生家庭的照顧功能,盡量讓兒少在原生家庭中成長;另一方面則以家庭外的寄養和領養,銜接原來的機構式弱勢兒少照顧。
1973年通過的「兒童福利法」,標示了政府對弱勢兒童少年公權力的里程碑,透過1983年開啟的一連串弱勢兒少替代性照顧辦法的訂定,政府治理兒少的公權力逐漸確立且制度化地實施。像是1985年「台灣省兒童寄養業務輔導及收費辦法」、1989年「少年福利法」、1990年的「台灣省少年安置辦法」、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訂版、1995 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999年設立了兒童局,2003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等(註一)。這些立法和實施辦法,清晰地描繪著政府以立法、政策和行政等做為,在民間社會為弱勢兒少築起家庭外的替代性照顧。
民間的社區兒少照顧崛起
「民間社會」(civil society)這個學術名詞,是用來稱呼政府治理範圍外,那一片人民日常生活的社會。在台灣當代史上,與弱勢兒少社區照顧最有關係的,是1987年由政府行政部門以補助和獎勵社區活動的方式,鼓勵人民以村、里、鄰為單位成立「社區發展協會」和「文史工作室」,進而捲動的台灣「社區總體營造」運動。
隨著1999年921地震的發生和各項災後重建工作,讓這種由政府以獎勵、補助或委託辦理的形式,建立起政府與社福機構、NGOs(非政府組織)及民間的非正式從屬關係,政府與民間攜手的社區治理模式也更加擴大而穩定。在眾多的社區活動和業務中,由內政部社會司(即今之衛生福利部人民團體業務單位)鼓勵社區組織參與的社區照顧,即以社區據點做為照顧的所在。於是,社區據點成了社區照顧的代名詞。
在這個時期,政府主要透過社福和教育兩個體系,以方案和計畫兩種獎勵和補助形式,像是鼓勵民間社團參與或辦理各式各樣的弱勢兒少照顧,各類兒少社區照顧據點、課後照顧和課後學習,如雨後春筍般在各社區內出現。社福體系的方案,例如「社區照顧與弱勢家庭外展服務方案」、「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持系統計畫」、「弱勢家庭兒少支持方案」、「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計畫」;教育體系的計畫,如課後學習輔導、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夜光天使點燈、數位學伴等。此時,也有一些民間單位或企業、協會加入兒少社區照顧的行列。
從社區照顧到社區共生
「社區照顧」是由英國引進台灣的概念,Michael Bayley曾根據英國社區照顧發展史,將社區照顧區分為「在社區內照顧」和「由社區照顧」兩個歷史進程。若社區照顧如方昱所言,代表著一種共同照顧,一種從個人和家庭,移往集體照顧方向的話,我想台灣的社區照顧也處於從「在社區照顧」,移往「由社區照顧」的路途上。
就像傅瑞雷在《被壓迫者教育學》裡說的,在對話中,兩個人成為互為主體的對話者,也從二個人生成一個集體那樣。對我來說,台灣的社區照顧也一樣,社區照顧是讓照顧者和被照顧的這個「他者」都成為「我」,於是在照顧與被照顧的旅程中,也成了一條我們一起從「我」到「我們」的旅程。
註一:1997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遇轉向為福利處遇,200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99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1997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則將少年法院裁定不宜責付法定代理人,或應交付感化教育的兒童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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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春 博士
曾任教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社工所和廣州中山大學人類學與社會學學院,目前為民間獨立的社工研究者,也持續在兩岸督導一線社工和督導們。專長是詮釋取向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整合、社會工作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