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以牧

不論是2018年初衛生福利部推動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或是今年3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皆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兒童權利公約》於1989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在1990年正式生效,正式承認兒童做為權利主體,需給予特別保護,目前在國際上有196個締約國。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在2011年大修兒少法時,便首度放入《兒童權利公約》中所主張的表意權、社會參與權、文化公民權,而不再僅是偏重兒童保護的法令;2014年立法院更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向兒童承諾免於暴力和歧視,以及鼓勵參與的成長環境,並使每一位兒童都有發展潛能的機會,爲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兒童權利公約》(以下亦稱CRC)強調所有關於兒童的事務皆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且兒童皆有權參與。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54條條文,除了因應兒少尚未成熟的特殊性,提供更細膩周延的保護外,也將兒少視為獨立的個體,與成人同樣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包括:醫療、教育、受保護以及獲得平等發展機會等的權利。條文中有超過40項是就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項目予以規範。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更指出其中4項條文為貫穿整本公約的指導原則,分別是:

第2條禁止歧視:所有兒童均享有CRC所載明的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所有關係兒童的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第6條生存與發展權: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第12條表意權:確保 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然而,法條的制定是一回事,要如何落實公約的條文與精神,才更為重要。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在2017年發佈的研究報告中,便指出台灣在CRC的宣導與教育訓練上,僅停留在讓各地方政府及社福機構工作人員瞭解的階段,且CRC本身的主體——兒童,則對於當中所保障的權利認識非常有限(註1)。

因此,除了必須瞭解CRC的內涵與背後精神,也必須審視當CRC落實在兒童主要生活的環境包括社區與學校時,所遇到的困難或阻礙。而甫於2014年方正式內國法化的CRC,做為一個「新穎」且移植自外國的權利公約,可以為社區兒少工作帶來什麼不一樣的火花呢?

《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向兒童承諾免於暴力和歧視,以及鼓勵參與的成長環境,並使每一位兒童都有發展潛能的機會,爲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照片來源:pxhere)

將CRC精神落實在兒童的生活中

雖然CRC為兒少提供更完善的保護與權利,但到目前為止,兒少本身和社區的兒少工作,仍面臨不少困境。根據家扶基金會於2017年所發佈的《台灣兒少權益白皮書》,兒少預算僅占總預算的2.43%,遠低於美國的7.83%;而在兒少福利公共支出上,若與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35個國家相比,台灣更是敬陪末座,只占GDP(國內生產毛額)的0.23%。

對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以下簡稱「台少盟」)秘書長,同時也是CRC民間監督聯盟召集人葉大華表示:「相較於政府在長照投入的預算與心力,兒少這塊仍然是偏弱的,而且基本上是投注在兒童保護這一塊。」原本就相當不足的兒少預算,在投入到兒虐或是有狀況的兒童後,就已經分得差不多。而狀況更糟的是國高中階段的少年,雖然在《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便載明「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在台灣,國高中階段的少年往往不被視為兒童,同時也是最被忽略的福利對象。

以2018年一個台印混血少年被凌虐致死的案件為例:「這位少年在國三輟學後,就去工廠打工,結果在打工時被宿舍的同事凌虐致死。這樣的案件放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就是重大兒虐,而我們目前也在監督行政院必須進行死因的回溯跟複查;但台灣的社會大眾,普遍上會認為這是職場上碰到的悲劇,不太會視為兒虐。」

而在社區中為兒少,尤其是為少年量身打造的空間並不多,且有高度的同質性。葉大華認為,只要是18歲以下,都應該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規範與精神,確保他們應該享有的權利。「兒童的成長是一個逐漸邁入成年的過程,兒童的獨立性會隨著兒童各方面能力的發展而逐漸提升。因此在少年階段,社區更應該打造多元的空間,讓少年可以在其中發展公民能力、社交能力,甚至是社區的參與能力,讓他能順利的『轉大人』。」

另外,《兒童權利公約》雖然有司法上的強制性,但由於直到2014年才正式內國法化,因此實際上台灣才剛開始進入認識公約的階段。「目前比較常聽到的就是判監護權官司時,法官會強調《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但除此之外運用的並不多,可以說連司法這塊都還在學習的階段。」葉大華認為,連司法這塊對《兒童權利公約》的理解都才剛起步,更遑論社區中的一般人。

因此,在社區中除了推動防止兒虐、弱勢學童課輔、兒少參與兒少事務、媒體識讀、職業培力等實務工作外,如何將《兒童權利公約》的概念與精神,傳達給社區中的鄉里長、學校老師、家長等兒少的利害關係人,也是必須要推動的工程。

如何將《兒童權利公約》的概念與精神,傳達給社區中的鄉里長、學校老師、家長等兒少的利害關係人,也是必須要推動的工程(照片來源:pxhere)

以學校來說,2016年政府首度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施行的狀況,發表《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接著民間的兒少團體也陸續依據政府的報告提出檢視及回應。「其中,在14份兒少代表的報告中,有三分之二都提到學生在學校裡面缺乏人權,包含不當的體罰、歧視,甚至是危及到生命的性霸凌。」而在2017年獨立國際專家對台灣提出的審查報告中,也在98點結論性意見當中,特別提到教育部門必須提升對兒童權益的認知,以及在學校中發生不當對待的情況時,能提供學生申訴管道以確保學生權利。

而這樣的狀況,往往就是出在學校老師對《兒童權利公約》背後的精神認識不深。學校基本上就是兒少最重要的教育場所,因此將CRC的內涵與精神傳達給老師,是必須要做的事情。「我們現在與教育部國教署在做的一項工程,就是做CRC的訓練,對象包含學校中的校長與老師,讓他們有些基本的概念。」老師在瞭解CRC的精神後,下一步就是如何傳遞給公約的保障對象——學生。「這個時候就是要入課綱,從體制內讓老師必須要教,使CRC的觀念在兒少心中發芽長大。不然只有CRC內國法化,是很難自然落實在學校中。」葉大華說。

因此在2018年教育部審議12年國教課綱時,便有學生代表提案新增《兒童權利公約》等內容,並獲得全數通過。這也表示未來在學校的兒少,都會上到CRC的相關課程。

另外在社區及家庭中,則可透過地方的NGO、社區大學、家長團體等,讓居民及家長也能認識CRC的概念。「總體來說就是要讓人權的概念、兒童權利的內涵、本土性的相關議題成為兒少、老師、家長和社區居民的基本知識,如此《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與精神,才有可能真正被看重,也才能實踐在社區之中。」

而針對社區中的NGO或兒少工作者,葉大華也提醒:「社會工作主要的目的,就是去幫助這個人,但又不能涉入太多主觀,而須謹守專業倫理價值。」這樣的專業倫理價值運用在兒少上,就是「我永遠要承認自己有所限制,但我要盡我最大的能力,去幫助兒少整合資源,培力他讓他能夠自助,進而長出自己的能力。」

兒少社區工作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模式,而是依據社區裡面不同兒少的需求,與兒少一起運作,是一個有機體的概念。「因此,不是說做了很多工作,就是對兒少有幫助。重點是,你所建構的是什麼樣的網絡?是否尊重兒少的表意權與最佳利益?是否讓你想幫助的孩子覺得安全與友善?」

「《兒童權利公約》對我最大的啟發,就是永遠都要承認我們所創造的環境,對孩子的成長來說是不友善的。因此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去降低不友善的門檻,不管這個門檻是硬體、軟體甚或是心理的界線。而我相信兒少其實也知道,你是帶著什麼樣的角度去理解他們與關心他們。」葉大華如此說。

兒少社區工作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模式,而是依據社區裡面不同兒少的需求,與兒少一起運作,是一個有機體的概念(照片來源:pxhere)

(註1) 引自CRC民間監督聯盟回應2016年《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之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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