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玲菁(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

國際的住宅發展趨勢,合作社提供住民消費者實踐城市的生活選擇權,即社員建立「我們的家」不再分你、我、他,尤其是需要從原生家庭找尋夥伴共同居住的「第一個家」,合作社不是公司、或一般社團,各國具有典範的住宅合作社案例,均呈現出「人合組織」的關懷人本特質,同時注入社區互助儲蓄的合作金融機制,國家與社會在發展合作社歷程中,因政策定位、法律定位,在組織形成和營運的前、中、後端,應如聯合國通過「合作社共享利益的理念與實踐」為非物質的人類資產,需要投入「呵護、保障和傳承」的教育和相關機制整備。

巴黎商業區9, Rue Cadet 社會住宅提供22戶供藝術家畫室、獨立工作坊,讓青年融入在地,活化商業,對面是政府部門辦公室(照片來源:梁玲菁)

以城市發展觀察,韓國首爾市建立「合作社城市」,制定「社會經濟事業條例」,從「社會經濟」連動就業創造,首爾市主責在「勞動就業部門」;因國際合作社運動,故加入「國際發展部門」、「社會福利部門」。有鑑於住宅合作社的「多目標經營」與「合作連結的創新經濟」效益,在實際運作上,採行「新協力模式」,即由公部門、合作社、婦女團體、社區營造師、非營利組織共商,共決發展策略方向。

同時他們也設置「社會投資基金」形成「社會金融網絡」,基金有1/3的規模投注於各類的合作社,促進社區就業,並以市政府力量協調土地、資金於住宅合作社建立。首爾以城市發展社會經濟,超越個別國家,並連結歐盟國家、加拿大等國家,加入世界性「社會經濟永續」的藍圖。

社務、業務、財務是三角結構關係

合作社係「人合組織」,有二個關鍵的「三角結構關係」基本經營管理(圖一)。

合作社兩個關鍵之一:經營管理三角結構關係(製圖:梁玲菁)

第一個關鍵,注重「人與組織的三角結構關係」,是從日本生活協同組合面臨危機而轉機的經驗啟示,即來自於社員忠誠的參與、職員服務的效率,二者相輔相成而成就「合作社」的實績體現。

第二個關鍵,注重「經營的三角結構關係」,呈現在社務、業務、財務三方面的並行發展。從社務管理方面來看,新興的住宅合作社在招募社員、人員加入的社務,藉各種可行的活動,普及合作經濟理念;結合非營利組織、營利公司、公務人員和各類合作社等多方面,尋找具有共識的潛在社員、志工加入;並依《合作社法》概述社員的權利與義務等各項,對既存的合作社則需要企劃活動融入教育內涵,以耕耘社員向心力、凝聚力。

巴黎香榭大道精品店、五星級飯店鄰近處,37, Avenue George Ⅴ提供50戶(Logements)居住、科技型辦公室、商店(照片來源:梁玲菁)

從業務面來看,住宅以空間建設和提供社員居住為主要,尋找土地、房屋、資源媒合、藍圖設計、建造等經濟、法律相關事務,具有影響營收產生的活動範圍。而財務面,基本包含:入住的社員共同出資、不入住者的贊助社員出資、租金收入、開發融資、管銷費用支付、賸餘金的運用、財產管理等配置。

合作社整體的經營,以「共商、共決、共管、共享」的互助原則方式進行,其中與營利建商公司最大不同,在於雙軌制經營和管理:從選任制度上,遵守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則、股權限制的平等原則,以及社員實質參與管理、分配、公益運用,遵循教育原則。在聘任制度上,至少需要四方面專業人才:組織管理(熟悉合作社特性尤佳、或肯投入之管理人)、物築和物業、法律、財務,如果住宅合作社一併考量將來跨世代的社會福利需求,則需有社工人員與居住空間儲備。

住宅合作社運作模式與特色

綜合各國的定位與發展經驗,非營利性質的住宅合作社落實上述原則和三角結構關係,實踐住宅合作社,係依民主原則,集體尋找開發產權,透明化經營,形成自助、互助而多元的住宅型態。運作模式和特色可以從幾個部分來看(圖二)。

住宅合作社之運作模式、特色(製圖:梁玲菁)

首先是法律面,依《憲法》保障,《合作社法》註冊和管理,先進國家的住宅合作社屬於國家住宅政策,住宅合作社的角色為契約管理者,扮演社區與政府的窗口,實際教育場域,社區福利輸送與生活經濟促進者,也屬社會福利政策之一環,發揮社會安全機能互補性的效益。

住宅合作社照顧社群包含一般基層民眾與家庭;另外還有社會弱勢者如:家庭清寒、剛畢業、失業的、離鄉的單身年輕人、學生、獨居長者、身心殘障者、低收入者等,可以藉合作社混合居住而滿足多元需求,並節省政府建設支出,這是它的目的層面。從社員端看,具有住宅需求的消費者,可區分為二類:出資股金而不入住的贊助社員(法人、自然人)、出資股金需入住者(自然人、家庭),資格係由發起人和社員共商、共決而擬定在章程中,因此相當具有多元性。

美國、加拿大的大學學生住宅;德國的社會福利型住宅;美、德、韓的女性住宅;美國、瑞典的運動型住宅;加拿大的藝術家住宅;歐盟、各國的跨世代家庭共居……等自用、公用住宅服務,以及法國的社會住宅青年創業住宅。這些都是百年來,各國政府尊重並鼓勵國民結社而實踐平等、參與生活空間的選擇權,經由公部門和私部門共識於公共利益的經濟開發活動,互補於政府住宅政策。

住宅合作社參與社區公共事務

市場供給土地和房屋的資源端,有來自地主自地合建組成,財產權與使用權合一,通常是小型互助的住宅合作社,也是各國最常鼓勵的作法;也有政府公有地公建或民間興建,以使用者的承租戶組成合作社管理,傳統上土地與房屋產權為政府持有,通常較大規模,具有公共住宅政策目的,創新作法則有非當地住民股權創新,產權移轉至合作社共有制等(瑞士、德國、加拿大、英國);還有非營利組織提供房屋或建地,以承租戶加入合作社管理契約(韓國、加拿大、英國);還有一種各國常見的,由社員共同自市場買屋或租屋。

加拿大Windward Co-op住宅合作社庭院,由社員共同種植與整理一草一木,冬天注意通道剷雪;夏天時,住戶一起開party,並與相鄰的非合作社住民共享的地方(照片來源:梁玲菁)

住宅合作社與社區、社會關係的公共利益性,運用賸餘在公益金至少5%,兼顧生態環境,創造社區各種關懷事業與社區公共活動。瑞士、英國、德國、瑞典的經驗常見如:維護硬體基金、社區發展基金、醫療照顧基金、生態發展基金、社區關懷低收者……等,凡經社員商議共決之活動與事項而提撥基金,具有住民社員自決性的實質民主。此與台灣《合作社法》第3之1條中,需由中央政府規範有所不同,即合作社僅能運用在官方規定的社會福利項目。

 

✅延伸閱讀:
《走一條互助合作幸福之路(上) —住宅合作社定位、發展與推動》 https://reurl.cc/v1M4A1

《走一條互助合作幸福之路(下)— 住宅合作社階段教育之「共伴推動」模式》 https://pse.is/395zcx


▸▸捐款支持▸▸

☛|「芥助網」社區工作服務計畫|☛

梁 玲菁

梁 玲菁

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合作學社前理事長,現任常務理事。主張落實合作經濟制度,中央與地方重視合作社共同利益分享,住宅及照顧的社區問題,可取經韓、日及歐洲住宅照顧合作社系統,深耕公民合作經濟教育,擺脫政府補助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