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玲菁(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

「社會經濟」強調事業體兼顧社會目的與永續經濟發展目標,其中的「合作經濟模式」,國際性組織如: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合作社聯盟等,都相當重視並大力推廣,是現有資本主義社會中重要的補充經濟制度。本文中,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梁玲菁分享如何以創新社會經濟的思維,提升人們的相互關懷,發展在地社區經濟共同體,促進就業與創業機會。

要定義社會經濟並非一件容易的事,因它涵蓋了經濟學、合作經濟學、社會學、法律、政治、生態、文化等多元領域,也包括營利、非營利與不以營利為唯一目的之事業體,而是以社會融合和凝聚力,達到社區資本的發展目的。教授孫炳焱以二分法定義社會經濟為「凡競爭(或鬥爭)經濟以外、扶助弱勢並消除不平等的經濟」。2016年在加拿大舉辦的「全球社會經濟高峰會議」,則認為「社會經濟不是邊緣的,它是經濟發展的中心、是引擎,目的是促進社會融合性和凝聚力」。

營利與人合並重的合作經濟

合作經濟的發展,可從1844年誕生於英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說起,接著德國在1846至1849年間推動合作金融;1905年法國合作學者查理‧季特提出社會經濟以起心動念最為重要,即「初衷與目標(Origins & Goals)」,並主張「休戚相關經濟」能創造社會的善循環,調和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一致性。教授吳克剛在《一個合作主義者見聞錄》一書中也提到,「成功失敗仍然看人,要看社員們能否自助助人,維護所屬團體的利益。」團體不是只侷限在內部,而是能走入社區和社會,合作社是「人合」的倫理組織,積蓄自主自立的能力且利他。

諾貝爾獎得主Joseph E.Stigliz的《世界的另一種可能》,提及關懷地區和草根性組織,其中注重團結互助、自治自立和民主性,對剩餘回歸價值的創造者進行公平分配,是合作社人本倫理價值之體現,台灣的農會、協會都應在此範圍內。此外,美國2013年提出的B型態公司(Benefit corperation),其目標為營利,但跟過去不同的是也引進社會責任,運用資本加入對社區環境的關懷,創造工作並增加住民的參與性。

社會型企業的認定,包括日本與德國至今都仍未立法,而是沿用既有的相近法律,社會普遍認同是以合作社七大原則為一般原則。國內學習英國經驗,「合作人」的教育要有一定的土壤環境做為基礎,台灣若要從中擷取、直接引用,建議需要穩健的思考與作法,以避免組織的脆弱性導致失敗。

創新社會經濟之政府角色

創新社會經濟之「新協力模式」,是指合作事業和政府共同將創新融入社會經濟,目標在於透過合作社連結非營利組織相互支援,建構社區關懷經濟網絡,關注人民的生活安定與社會福利。以此模式增進整體住民與社區經濟發展,已成為國際實踐的經驗。

為改善台灣現階段所面臨的經濟社會問題,政府也以創新社會經濟的新協力模式,做為推動社會發展之施政方向。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兼容並蓄、深耕教育、普及事業、發展社會」為主要策略,透過事業發展基金,創造出實質平台,當然鬆綁法規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法國與歐盟同步,設置「社會經濟部」擔任專責機構,並通過「社會經濟法」,讓年輕人、長者、婦女多加運用勞工合作社與中小企業創業互補,增加工作機會。

為達聯合國的永續目標:消除貧窮、不平等,以及提供教育平等與工作機會,我們應關注並實踐「1+3C」—— 1是指合作經濟(Cooperative Economy),3C指的是關心(Caring)、社區(Community)、氣候(Climate)。國家願景與社會經濟政策定位,均需透過大家共同的力量,創造跨世代、社群、城鄉、產業、國界的互助關係,共同努力往這「第三條路」邁進,以期實現全民的永續性與行動力的社會經濟價值。

 

責任編輯:胡善慧、夏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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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玲菁

梁 玲菁

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合作學社前理事長,現任常務理事。主張落實合作經濟制度,中央與地方重視合作社共同利益分享,住宅及照顧的社區問題,可取經韓、日及歐洲住宅照顧合作社系統,深耕公民合作經濟教育,擺脫政府補助的心態。